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32號
CHDV,107,補,532,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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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林生桃
原   告 張富期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各
  應清除之地上物面積約略多少平方公尺?(因所有人及公告
  現值均不相同,故請分別陳報占用面積各為多少平方公尺)
  ;若逾期未陳報則以該二筆土地總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
  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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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