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506號
CHDV,107,補,506,201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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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周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000號1樓房屋最新房
  屋稅籍資料。
二、依房屋課稅現值,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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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