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郭家綾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4,384元【計算式:(被
告唐志賢應拆除並返還面積共389.8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
現值6,400元)+(被告唐立先、唐立夫、唐立人、吳壬申應拆
除並返還面積57.75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