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66號
CHDV,107,補,466,2018080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郭家綾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64,384元【計算式:(被
唐志賢應拆除並返還面積共389.81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
現值6,400元)+(被告唐立先唐立夫唐立人吳壬申應拆
除並返還面積57.75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