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進塗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鴻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790,0
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2,1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1,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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