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李金池
關 係 人 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金池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金獅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獅 公司)之清算人,因金獅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 指定伊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本院107年6月15 日彰院曜民慧107司司27字第1071000135號函為證。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金獅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22號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函,復經本院調取該 清算完結事件卷核閱無誤。是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指定李 金池為金獅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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