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代 理 人 李武祥
黃國農
相 對 人 黃天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年 度彰簡字第135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11 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全案業已確 定。
三、經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1,000元、②106年2月6日地政規費4,155元 、③106年9月18日地政規費280元,合計支出5,435元。準此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435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 之利息,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