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1260號
CHDV,107,司票,1260,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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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張彩鳳
上列聲請人張彩鳳因與相對人林麗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彩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麗雲(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應分別列出
  系爭9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聲請狀附表之利息
  起算日欄未填載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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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