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張彩鳳
上列聲請人張彩鳳因與相對人林麗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
彩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麗雲(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
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應分別列出
系爭9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聲請狀附表之利息
起算日欄未填載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