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賴建勳
法定代理人 賴秋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修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蔡修元發本票裁定,惟因相對 人之送達處所不明,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記事欄 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勿省略),該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4日 送達聲請人(詳電話紀錄),逾期仍無法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