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41號
CHDV,107,司拍,141,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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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曾治為
上列聲請人曾治為因與相對人許惠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本件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本票8
  紙,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
  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
  付款而言,為明本票是否經台端提示,請具狀釋明系爭8張
  本票有無向債務人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13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
  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欄全部資訊均應揭示
  )。
三、提出債權讓與前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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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