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曾治為
上列聲請人曾治為因與相對人許惠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本件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本票8
紙,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
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
付款而言,為明本票是否經台端提示,請具狀釋明系爭8張
本票有無向債務人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13建
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
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等欄全部資訊均應揭示
)。
三、提出債權讓與前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