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顏春和
相 對 人 許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宋志豪於民國(下同)97年 7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7 月29日,年息2.8%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另簽發同額本票,發票日97年 7月30日、到期日99年7月29日一紙予聲請人,詎屆至清償期 ,被繼承人不依約清償債務,而被繼承人已於106年7月16日 死亡,上開抵押物復於106年11月20日因分割繼承登記予相 對人許寶貴,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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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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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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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北斗鎮 │中圳 │ │183 │建│00 │00 │83.39 │全部 │重測前:東北│
│ │ │ │ │ │ │ │ │ │ │ │斗段258-23地│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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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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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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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 │彰化縣北斗鎮斗│彰化縣北斗鎮中│2層加強磚造, │一層:37.40;二層:52.│ │全部 │重測前:東北斗│
│ │ │中路225號 │圳段183地號 │住商用 │28;騎樓:14.88;合計 │ │ │段729建號 │
│ │ │ │ │ │:104.5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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