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61號
CHDV,107,司促,7961,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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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黃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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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