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36號
CHDV,107,司促,7736,201808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群翔即蔡鴻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群翔即蔡鴻裕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
    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群翔即蔡│自民國09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139288│鴻裕 13000│08月11日起 │      │八八     │
│  │元  │000000000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