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99號
CHDV,107,司促,7599,201808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承皓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