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務 人 黃成榮
債 務 人 黃成文
一、債務人黃成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伍元,如
對黃成榮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成文就前開債
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黃成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八九計算之利息,如對黃成榮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
務人黃成文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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