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511號
CHDV,107,司促,7511,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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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尹耀萱
債 務 人 湯全昇
債 務 人 洪翊豈
一、債務人湯全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湯全昇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翊豈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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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