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10號
債 權 人 廖宥湶
上列債權人廖宥湶因與債務人張紓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
宥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
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
狀補正之。
三、債務人張紓銨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請補
法定代理人曹涵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