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308號
CHDV,107,司促,7308,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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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羅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順興於民國98年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7月12日
   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0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11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緣相對人羅順興於民國88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7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9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46642 │0000000000│07月13日起 │      │點三八    │
│  │元  │308    │      │      │       │
├──┼───┼─────┼──────┼──────┼───────┤
│ 003│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4451 │0000000000│07月13日起 │      │點九九    │
│  │元  │308    │      │      │       │
├──┼───┼─────┼──────┼──────┼───────┤
│ 004│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288016│0000000000│07月13日起 │      │九九     │
│  │元  │308    │      │      │       │
├──┼───┼─────┼──────┼──────┼───────┤
│ 005│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459元│0000000000│07月23日起 │      │       │
│  │   │2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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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