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羅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羅順興於民國98年6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7月12日
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702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11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
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二)緣相對人羅順興於民國88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7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9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
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1)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2)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3)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4)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5)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6)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7)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30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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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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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46642 │0000000000│07月13日起 │ │點三八 │
│ │元 │3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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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54451 │0000000000│07月13日起 │ │點九九 │
│ │元 │3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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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288016│0000000000│07月13日起 │ │九九 │
│ │元 │30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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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羅順興543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459元│0000000000│07月23日起 │ │ │
│ │ │2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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