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97號
債 權 人 蕭啟源
上列債權人蕭啟源因與債務人周水龍即周其勝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蕭啟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聲請狀所提之台灣彩券影本,無法釋明與相對人周水龍即
周其勝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以供
本院審核。
三、聲請狀記載本件利息自催告時起算,惟未載明催告日為何日
,請具狀釋明催告日為何年月日?(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
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四、請提出債務人周水龍即周其勝(住彰化縣○○市○○路000○
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