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名芳
債 務 人 李清和
債 務 人 陳春美
一、債務人李名芳、李清和、陳春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名芳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
清和、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311,21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名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
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7年03月01日(即第32期),依
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209,39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李清和、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名芳、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209398│清和、陳春│3月01日起 │7月22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名芳、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209398│清和、陳春│4月02日起 │7月22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215% │
│ │ │ │7月23日起 │0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0月02日起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