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38號
CHDV,107,司促,6938,201808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名芳
債 務 人 李清和
債 務 人 陳春美
一、債務人李名芳李清和陳春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名芳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
    清和、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
    新臺幣(以下同)311,21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名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
    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7年03月01日(即第32期),依
    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
    209,39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
    李清和陳春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名芳、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15%   │
│  │209398│清和、陳春│3月01日起  │7月22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7月2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名芳、李│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  │
│  │209398│清和、陳春│4月02日起  │7月22日止  │       │
│  │元  │美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0.215%  │
│  │   │     │7月23日起  │0月0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0月02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