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936號
CHDV,107,司促,6936,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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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翊豪
債 務 人 洪鴻鈤
債 務 人 謝彩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翊豪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洪
    鴻鈤、謝彩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
    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
    ,共計新臺幣212,88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
    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
    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洪翊豪自民國107年3月14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83,760元及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另債務人洪鴻鈤謝彩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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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