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翊豪
債 務 人 洪鴻鈤
債 務 人 謝彩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翊豪前就讀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洪
鴻鈤、謝彩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
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
,共計新臺幣212,88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
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
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洪翊豪自民國107年3月14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83,760元及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
不理,另債務人洪鴻鈤、謝彩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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