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791號
CHDV,107,司促,6791,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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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91號
債 權 人 南興富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慧媺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慧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裁 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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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