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21號
CHDV,106,訴,1221,2018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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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張腰
      曹王月桃
      曹家榮
      曹舒琳
      曹淑華
      曹欣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8,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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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