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6號
CHDV,103,建,36,2018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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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順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13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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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順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