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5號
CHDM,107,附民,75,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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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林怡吟
被   告 張庭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13號詐欺案件
審理時,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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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