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630號
CHDM,107,訴,630,2018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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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鴻儒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鴻儒自民國一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鴻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執行羈 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 ,其羈押期間將於107 年9 月12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 ,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 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 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 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 應自107 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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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