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撤扣字,107年度,1號
CHDM,107,聲撤扣,1,201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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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
聲 請 人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兼上一人之
代 表 人 黃福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福城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
第205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解除扣押狀。
二、「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對於應扣押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扣 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 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 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 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2、3 項、第1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沒收或追徵之扣 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 ,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 「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如有作為其他利用之必要,如權 衡命所有人或權利人繳納相當之擔保金,亦可達扣押之目的 時,自應許所有人或權利人聲請以相當之擔保金,取代原物 扣押」。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黃福城因涉嫌公共危險等案件,現由本院10 6年度訴字第205號案件審理中,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依本 院核發之105年聲搜字第897號搜索票,對聲請人宏昇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昇公司)位在彰化縣○○鄉○ ○村○○路00號廠房執行搜索後,扣押該廠房內如警製扣 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編號B- 15鍋爐設備1組、B-16洗滌設備 1組、B-17吸附式設備1組等物,並責付被告保管,命被告 於責付保管期間不得變賣、使用或損壞毀棄(並保持勘用 狀態)乙情,有本院搜索票、警製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責付物品明細清 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690號卷三第46至54頁) 。按上規定,上開設備之所有人、保管人、權利人即聲請



人宏昇公司與被告,聲請撤銷(聲請狀載為「解除」,惟 因上開設備既已責付交由被告保管,現實上無發還被告保 管的問題,應認聲請意旨係在請求撤銷扣押,以下均用「 撤銷」)上開設備之扣押,程序上合法適格,合先敘明。(二)聲請人即被告與宏昇公司雖以上開扣押設備如長期未運轉 ,將因鏽損喪失應有作用,因聲請人已向主管機關申請復 工,並將採用其他技術進行營運使用,希望能將上開扣押 設備啟封,以免聲請人受到重大損失並影響員工生計為由 ,請求撤銷上開設備之扣押。惟本院審酌,依本案偵查經 過及卷內事證,按聲請人向來就上開設備的通常操作使用 方式,對上開設備在一般營運情況下,進行採樣檢測後所 得之報告、環保稽查紀錄等資料,上開扣押設備在被告管 領、操作使用之下,確實會排放出起訴書所指逾越法定標 準值即有害健康物質戴奧辛濃度含量顯然超標甚高的廢氣 ,且此一情形持續許久,並非單日、單次之單一偶發事件 ,亦非一時疏忽之失誤情形,故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的行 為確實有相當的可能性會構成起訴書所指刑法第190條之1 第1、2項所定之公共危險罪行(放逸毒物罪)。以此,上 開扣押設備性質上即屬被告所有供其從本件起訴書所載犯 行所用之物,而不論被告本件起訴犯行成罪與否,都在在 有賴審理中對上開設備進行分析調查以為認定,於將來審 理時,更容有可能需要委請專門人士,就上開設備本身及 被告管領時的操作使用方式等情,進行專業鑑定、測試、 審認等調查之必要,上開設備乃證明被告犯行成立與否不 可獲缺的證物,不容替換、變更,在客觀上及事實上皆無 從取代,亦無法以另命被告供擔保後發還等其他方法手段 ,滿足前述審理調查的要求。況倘若將來被告犯行經認定 有罪成立,上開設備不僅屬於前述可得沒收的供犯罪所用 之物的標的,又因該等設備在交易上有相當的財產價值, 性質上亦可供作將來沒收、追徵被告從事本件犯行獲取之 犯罪所得的財產擔保,則同時出於保全證據及犯罪所得、 沒收等數個目的,上開設備自當有繼續扣押的高度必要性 。
(三)再者,上開扣押設備如逕予發還聲請人,任由聲請人以其 他方式進行操作、變更等修改,再行復工營運,則本案原 始證據資料即有滅失之虞,且該設備在將來同一性的認定 上也會發生疑問,在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沒收執行上(如果 本案經有罪判決確定)即會產生疑慮,如果上開設備進一 步又在被告復工營運後排放出違法超標的有害廢氣,其後 果及危害性與嚴重性更是不堪設想,此不僅有違扣押保全



的本旨,更違背扣押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有阻止犯罪反覆 發生的預防性目的,故上開扣押設備現實上實無從發還。 至聲請人雖擔心上開扣押設備有鏽蝕等問題,惟被告既屬 上開設備之受責付保管人,而該等設備本屬聲請人所有, 並於過往向為被告及其所屬公司員工操作使用,渠等本相 當熟知該等設備之使用、操作、維護及保養方式,於受扣 押責付保管期間,本應基於相當之管理人注意程度,妥善 保持該等設備勘用狀態,不得刻意使之毀棄損壞,自無從 以為維持公司生計等由,要求應撤銷扣押。
(四)綜上,聲請人宏昇公司與被告本件聲請,均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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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