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133號
CHDM,107,聲,1133,201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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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留銘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罪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第8 項聲請定易科 罰金之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 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7 款、第53條規定 甚明。再按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 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 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 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然上揭定 其應執行刑,既屬刑法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其應受內 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而刑法修正將連續犯、常業犯 規定悉予刪除,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刑罰公平原則考量, 杜絕僥倖犯罪心理,並避免鼓勵犯罪之誤解,乃改採一行為 一罪一罰。是定其刑期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 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 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 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殺人或販毒 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 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查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 受刑人此次犯下之二罪均為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 容留性交罪,且二次犯行容留之地點相同、時間僅相隔10多 日,有前揭判決書可證,本院考量受刑人短時間內一再犯下 圖利容留性交之犯行,為達刑罰非難其行為及防止再犯之目 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至其所 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固有前揭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 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 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 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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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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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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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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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 月29日起至同年│自107 年2 月20日起至同│
│ │2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 │年3月20日為警查獲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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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7 年度速偵字│彰化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298號 │32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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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474號 │107年度簡字第7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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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1日(聲請 │107年6月4日 │
│ │ │書誤載為107 年3 月2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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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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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7年5月4日 │107年6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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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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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7 年度執字第│
│ │2882號(已於107 年6 月│4293號 │
│ │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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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