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智
具 保 人 陳香露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香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香露因受刑人黃清智違反妨害自由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 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 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辦案系 統查詢結果列印畫面各1件附卷可查。嗣受刑人確經傳喚未 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帶同受刑人到案,具保人 亦未遵期促被告到院,又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 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同署送達證書3件、點 名單1件、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件,以及受刑人、具保 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各2件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 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