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07年度,88號
CHDM,107,秩,88,201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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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秩字第88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卓成財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陳家濠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俞守峰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薛平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侯宥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
年8月16日員警分偵字第10700249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卓成財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均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卓成財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於下列 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7月29日凌晨0時37分許。(二)地點:彰化縣○○市○○路○段000號(南門燒烤)前。(三)行為:卓成財於上開地點消費,誤認同於該店消費之男子 張古龍為曾發生糾紛之仇人,遂撥打電話邀約友人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等4人前來,待該4人抵達後, 隨即與卓成財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球棒毆打被害人 張古龍,致其受有頭部、左腳膝蓋、左小腿等處流血之傷 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卓成財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於警 詢時之陳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張古龍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張鴻昱石晏榕於警詢時之陳述。
(四)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卓 成財、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共同持球棒毆打被 害人張古龍之行為,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無疑,且地點係屬 於公共場所,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 ,故仍有以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又被害人張古龍雖於 警詢時表示不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 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條參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 卓成財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上開行為,仍應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 照)。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卓成財陳家濠俞守峰薛平德侯宥廷 於公共場所加暴行於他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 兼衡其等行為後之態度、行為之動機、手段,及其等已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 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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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