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97號
CHDM,107,單禁沒,97,2018083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馨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7年度聲沒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參陸公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馨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62、 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 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
三、經查,被告張馨允所涉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62、6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 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又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 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驗餘淨重0.0136公 克,含外包裝袋1只),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為憑,故上開扣案物,確屬 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 品海洛因及其包裝袋在物理上難以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 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