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7年度,1871號
CHDM,107,交簡,1871,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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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聖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速偵字第161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聖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蕭聖樺是智識程度健全 之成年人,卻無視酒精對人體反應有不良影響,在外飲酒後 駕駛自小客貨車上路,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36毫克,雖逾成罪門檻不多,惟其曾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竹交簡字第615 號判處罰金 新臺幣6 萬元確定、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簡字第1904號判處 拘役59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已是第三度觸犯本罪,未深切記取教訓,不應從輕量刑;暨 斟酌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615號
被 告 蕭聖樺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聖樺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18時許,在彰化縣員林市朋友 住處,飲用啤酒2 瓶後,於翌(31)日凌晨0 時3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31日凌晨1 時許,途經彰化縣○○市○○路00號前,為警攔查,並於31 日凌晨1 時18分許,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呼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6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聖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 化縣○○○○○○○道路○○○○○○○○○○○○○號查 詢汽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佐。是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檢察官 戴連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余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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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