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林得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
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760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
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269,924 元
本息,標的物為如附表所示之房屋,該房屋價額為70萬元(即房
屋拍定價額),低於被告之債權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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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拍定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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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鄉○○巷00號 │ 全部 │ 6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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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屏東縣○○鄉○○巷00號屋前鐵架鐵│ 全部 │ 30,000元│
│ │皮棚等增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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