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歐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大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6,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69
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196 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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