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0號
PTDV,107,補,450,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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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陳宋松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佳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具狀說明訴之聲明關於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
  之利息,其法律依據為何,併陳報被告曾佳祥之最新戶籍謄
  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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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