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670號
TPDM,89,訴,670,200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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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二段一一七號一樓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0五、七
三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擔任乙○○○○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街二段一一七號一樓,下稱豪美藝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起,向不詳姓名自稱「小陳」之外務員,以新台幣(下同) 六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不等之代價購買六百盒擅自重製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享有著 作權之「小熊維尼」、「米奇」等圖形製作之拼圖,意圖銷售而陳列於其所經營 之豪美藝苑公司內,以八十五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與不特定之多數人圖 利,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 前揭擅自重製之拼圖共五百六十三盒(其中二盒扣案,餘交由郭思吟律師保管中 );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由郭思吟律師丁希正律師、陳蒨儀律師訴請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甲○○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 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 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嫌,被告豪美藝苑公司並因被告甲○ ○為豪美藝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前揭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罰金等語。
二、按「本章(即著作權法第七章罰則)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 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 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 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 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著作權 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 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 百零七條復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常業犯,係指將犯罪作為賴以維生之職業者而 言,故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應係指「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 為生」,始克相當,故行為人縱有多次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並不以之為業,仍 不得謂係常業犯(最高法院十四年上字第一四七四號判例、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 三七一0、四三三五號判決參照);末按所謂常業犯,係指以犯罪為職業並恃之 以維生而言,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雖不必以侵害著作權為唯一之謀生方法,仍 應有以侵害著作權為主要之營生,亦即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一, 始克相當(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七、五0六三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雖認 被告甲○○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 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罪為常業罪嫌,訊 據被告甲○○並坦認其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確曾向該不詳姓名自稱「小陳」之外 務員購買六百盒擅自重製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之「小熊維尼」、「米奇」等違反 著作權法之仿冒拼圖,並於豪美藝苑公司內以每盒八十五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 ,連續出售與不特定之多數人圖利之事實,然查:被告甲○○經營之豪美藝苑公 司經營之營業項目眾多,並非僅有仿冒拼圖之販售,販售海報、布畫、畫框及藝 品等物亦在其經營範圍內,此除據被告供陳在卷外,復有經濟部公司執照、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證報告一紙及被告甲○○之名片 等件附卷可考,顯見拼圖之販售僅係豪美藝苑公司營業項目之一部分耳;再依公 訴人所載犯罪事實觀之,被告甲○○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底購入前揭仿冒拼圖, 迄查獲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止,被告甲○○僅賣出仿冒拼圖三十七 盒,平均每日售出之仿冒拼圖數量不及一盒,販售之所得甚微;佐以被告甲○○ 經營之豪美藝苑公司每月營業額有六十多萬元,淨利約六、七萬元,業據被告甲 ○○供陳在卷,則被告甲○○販售該仿冒拼圖之犯行,顯不足恃以為生甚為灼然 ,揆之前揭說明,自難論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之罪為常業,核被告所為,應僅該當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規定, 是本件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依著作 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業已具狀表 示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對被告甲○○豪美藝苑公司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法 官 黃 紹 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新 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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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