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423號
PTDV,107,司票,423,2018083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謝景農
相 對 人 陳淑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均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 國106 年10月20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3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備考│
│ │ │(新臺幣)│ │ │ │ │
├──┼──────┼─────┼───┼───────┼────┼──┤
│001 │106年5月20日│20,000元 │未載 │106年10月20日 │CH277790│ │
├──┼──────┼─────┼───┼───────┼────┼──┤
│002 │106年5月22日│30,000元 │未載 │106年10月20日 │CH476392│ │
├──┼──────┼─────┼───┼───────┼────┼──┤
│003 │106年5月30日│30,000元 │未載 │106年10月20日 │CH476399│ │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