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黃義雄
相 對 人 林慶和
張雨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慶和於民國95年7 月6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31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 為自95年7 月5 日起至135 年7 月4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林慶 和向聲請人借款①200 萬元、②40萬元、③20萬元,借款期 間均為自95年7 月10日起至115 年7 月10日止,均分期按月 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林慶和① 自107 年4 月10日起、②③自107 年5 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尚欠本金①939,839 元、②185,467 元、③92,730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及同段419 建號之不動產,於 107 年5 月8 日因買賣關係,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雨 彤,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房屋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交易明細 查詢、催告函暨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林慶和、張雨彤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 見,相對人林慶和逾期迄今,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相對人張雨彤則具狀陳報略示以:本案抵押物業由債務人即 相對人林慶和,依鈞院106 年度訴第317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 案和解確定,方移轉所有權予陳報人;債務人林慶和未依和 解意旨配合貸款致債務移轉受遲延,故陳報人將與債權人釐 清債權債務相關事宜等語。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 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 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
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 審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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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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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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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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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內埔鄉 │廣濟│ │1061 │ │0 │0 │66.74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張雨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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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竹田鄉 │新田│ │1947-2│ │0 │1 │34.00 │全部 │所有權人:│
│ │ │ │ │ │ │ │ │ │ │ │林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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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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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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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9 │清華路29號 │內埔鄉廣濟段10│加強磚造、│一層53.07、二層47.85、│ │全部│所有權人:張雨彤│
│ │ │ │61地號 │二層樓房 │騎樓11.74,總面積112.6│ │ │ │
│ │ │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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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06 │振福路31之3號 │竹田鄉新田段19│見使用執照│一層71.85,總面積71.85│ │全部│所有權人:林慶和│
│ │ │ │47-2地號 │、一層房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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