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丁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凃適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凃適之發支付命令,經核 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屏東縣內埔戶政事務所長治辦公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 段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