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2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源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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