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蔡明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 年02月22日
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4,558元,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
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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