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簡慕槐
吳世勇
簡金輝
一、債務人簡慕槐、吳世勇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
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簡慕槐、簡金輝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
柒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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