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淨軒即林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淨軒即林淑貞於民國91年2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
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46,675元及
自民國9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自民國9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
)加計新臺幣300 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46,675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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