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春鳳於民國92年10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7 年7 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
尚餘新臺幣128,314 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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