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57號
PTDV,107,司促,9257,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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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雲輝於民國94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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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