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雲輝於民國94年1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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