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36號
PCDV,106,司繼,1236,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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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許進村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壹仟 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或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自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 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許進村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9日、106年6 月26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 3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 106年6月19日、106年7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2紙可憑 ,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繳費查詢表 1件在卷可參,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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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