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09號
PTDV,107,司促,9209,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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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鄧志賢即富懋土木包工業
      鄧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壹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計算起訖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         │ (百 分 比)  │            │
├──┼───────┼─────────┼─────────┼────────────┤
│001 │1,448,213元  │自民國107年4月19日│3.99       │違約金利率為6 個月以內者│
│  │       │起至107年6月3日止 │         │,自民國107 年5 月19日起│
│  │       │         │         │至107 年6 月3 日止,按利│
│  │       │         │         │率3.99% 之1 成加計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7 年6 月4 日起│
│  │       ├─────────┼─────────┤至107 年11月19日止,按利│
│  │       │自民國107 年6 月4 │4.99       │率4.99% 之1 成加計違約金│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自民│
│  │       │         │         │國107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利率4.99% 之2 成│
│  │       │         │         │加計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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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