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郭俊佑
債 務 人 鄧志賢即富懋土木包工業
鄧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捌仟貳佰壹
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9209號│
├──┬───────┬─────────┬─────────┬────────────┤
│編號│本 金 金 額│ 利息計算起訖日 │ 年 利 率 │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
│ │ (新臺幣) │ │ (百 分 比) │ │
├──┼───────┼─────────┼─────────┼────────────┤
│001 │1,448,213元 │自民國107年4月19日│3.99 │違約金利率為6 個月以內者│
│ │ │起至107年6月3日止 │ │,自民國107 年5 月19日起│
│ │ │ │ │至107 年6 月3 日止,按利│
│ │ │ │ │率3.99% 之1 成加計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7 年6 月4 日起│
│ │ ├─────────┼─────────┤至107 年11月19日止,按利│
│ │ │自民國107 年6 月4 │4.99 │率4.99% 之1 成加計違約金│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自民│
│ │ │ │ │國107 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利率4.99% 之2 成│
│ │ │ │ │加計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