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禾秝安全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統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
發票人均為管業平,故請釋明向債務人統懋興業有限公司請
求票款新臺幣325,485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或陳明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管業平。
二、請於聲請狀增列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加蓋公司、法定代
理人大小章。
三、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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