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04號
PTDV,107,司促,8804,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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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蔡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最高連
  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佳洲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6,464元及自民國
  107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
  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6,46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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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