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蔡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參佰
元,連續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次最高連
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佳洲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
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
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26,464元及自民國
107 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
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
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6,46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