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800號
PTDV,107,司促,8800,201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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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潘心慈
      潘善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 債務人潘心慈於105 年間邀同債務人潘善釵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新臺
   幣(下同)48,744元,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潘心慈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
  年3 月1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48,744元及自107 年
  3 月15日起至107 年9 月14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
  ,自107 年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
  息和自107 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潘善釵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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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