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7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嘉蔆即徐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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